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j9、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执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库并上报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动车组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驾驶。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的要求,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高职,下同)㊣或者铁路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但是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申请J9或者J8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
申请J7类驾驶资格的,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机车车辆或者机电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20万公里,或者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2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15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动车组机械师职务2年以上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10万公里以上。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机车系列J9、J8、J7、J6、J5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3、L2中的一种。
第十四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已具有J9、J8、J7、J6、J5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互为申请其中的一种,已具有J4、J3、J2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申请J1类,已具有L3、L2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申㊣请L1类。
申请J1、J2或者J3类增驾㊣资格,以及J9、J8、J6、J5类申请J7类增驾资格时,应当不超过45周岁,具有所持有的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J9、J8、J6、J5类互为申请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所持驾驶资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务6万公里以上。
L2类持证人申请L1类驾驶资格㊣时,应当具有L2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申请L1类驾驶资格时,应当具有L3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3万公里以上。
第十五条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组织建立并管理驾驶资格考试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公布考试大纲。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十九条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在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最多允许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
第二十条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查验驾驶资格时,电子驾驶证和实体驾驶证均可以作为验证依据。若实体驾驶证与电子驾驶证信息发生不一致时,以电子驾驶㊣证信息为准。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30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在9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换证或者补证。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或者补证。
非有效期满换证或者补证的,换发或者补发后的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变。申请换证或者补证时无须提交体检合格报告和照片五一热门旅游景点。
第二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许可存在应当被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证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三条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知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仍安排其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九游会官网登录入口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同时废止。